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宇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聲請狀底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正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1 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