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瑞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或「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