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斐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維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對象係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維城)或許維城?如欲對許維城為請求,應敘明請求原因及請求權依據。如係對公司為請求,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及法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