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肌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