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請款單之當事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玖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若相對人已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