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支票之發票人(附表記載之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不符。如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並更正聲請狀附表;如發票人為「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