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聲 請 人 陳薇薇(即陳瑞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11480-5 │1 │1000│ ├──┼──────────┼───────┼──┼──┤ │0002│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9-ND-57974-1 │1 │1000│ ├──┼──────────┼───────┼──┼──┤ │0003│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9-ND-57975-3 │1 │1000│ ├──┼──────────┼───────┼──┼──┤ │0004│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94045-6 │1 │1000│ ├──┼──────────┼───────┼──┼──┤ │0005│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94046-8 │1 │1000│ ├──┼──────────┼───────┼──┼──┤ │0006│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 │1000│ ├──┼──────────┼───────┼──┼──┤ │0007│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 │1000│ ├──┼──────────┼───────┼──┼──┤ │0008│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 │1000│ ├──┼──────────┼───────┼──┼──┤ │0009│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 │1000│ ├──┼──────────┼───────┼──┼──┤ │0010│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 │1000│ ├──┼──────────┼───────┼──┼──┤ │001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 │1000│ ├──┼──────────┼───────┼──┼──┤ │0012│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 │1000│ ├──┼──────────┼───────┼──┼──┤ │0013│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2-NX-3181-6 │1 │750 │ ├──┼──────────┼───────┼──┼──┤ │0014│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X-4172-5 │1 │625 │ ├──┼──────────┼───────┼──┼──┤ │0015│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X-5264-9 │1 │868 │ ├──┼──────────┼───────┼──┼──┤ │0016│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6456-7 │1 │310 │ ├──┼──────────┼───────┼──┼──┤ │0017│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X-8745-0 │1 │732 │ ├──┼──────────┼───────┼──┼──┤ │0018│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8-NX-10135-3 │1 │328 │ ├──┼──────────┼───────┼──┼──┤ │0019│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NX-11634-2 │1 │461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