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聲 請 人 葉錦蒼(即葉陳寶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91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備 考 │ ├──┼────────────┼─────────────┼──┼──┼───┼────┤ │0001│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699至78-ND-000705│股票│7 │7000 │ │ ├──┼────────────┼─────────────┼──┼──┼───┼────┤ │0002│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648至78-ND-002656│股票│9 │9000 │ │ ├──┼────────────┼─────────────┼──┼──┼───┼────┤ │0003│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657至78-ND-002659│股票│3 │3000 │緩課股票│ ├──┼────────────┼─────────────┼──┼──┼───┼────┤ │0004│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5831至78-ND-005849│股票│19 │19000 │緩課股票│ ├──┼────────────┼─────────────┼──┼──┼───┼────┤ │0005│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26 │股票│1 │330 │ │ ├──┼────────────┼─────────────┼──┼──┼───┼────┤ │0006│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64 │股票│1 │380 │緩課股票│ ├──┼────────────┼─────────────┼──┼──┼───┼────┤ │0007│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710 │股票│1 │710 │緩課股票│ ├──┼────────────┼─────────────┼──┼──┼───┼────┤ │0008│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11299至79-ND-011305│股票│7 │7000 │緩課股票│ ├──┼────────────┼─────────────┼──┼──┼───┼────┤ │0009│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253 │股票│1 │884 │緩課股票│ ├──┼────────────┼─────────────┼──┼──┼───┼────┤ │0010│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307 │股票│1 │552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