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聲 請 人 馮李蘭英(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387 │ ├──┼────────────┼────────┼──┼──┤ │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974 │ ├──┼────────────┼────────┼──┼──┤ │0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1 │1000│ ├──┼────────────┼────────┼──┼──┤ │0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2958-2 │1 │122 │ ├──┼────────────┼────────┼──┼──┤ │000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3018-2 │1 │212 │ ├──┼────────────┼────────┼──┼──┤ │0006│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4633-8 │1 │116 │ ├──┼────────────┼────────┼──┼──┤ │0007│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2233-2 │1 │245 │ ├──┼────────────┼────────┼──┼──┤ │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722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