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廖學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廖學仁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為之,此有六十九年台抗字第二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廖學仁計有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之債權,迄未受償,此有本院一○二年司執字第一九五三○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廖學仁為其債務人,應堪信為真實。次查,被代位人廖學仁前不慎遺失前述票據,於一○二年五月三日執行期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一○二年度司執廉字第三六八九一號案件陳報系爭實體股票已遺失;嗣聲請人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毀損債 權刑事告訴,廖學仁於偵查庭時亦表示系爭股票確實已遺失等語,有新北地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二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憑。惟廖學仁迄未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足知廖學仁怠於行使權利。是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廖學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3│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4│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5│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6│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7│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8│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9│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0│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2│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3│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4│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5│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6│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7│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8│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9│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0│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