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逸暄 代 理 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裁定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現無財產及商業保險保單,名下原有之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新台幣(下同)326,550元,業於102年1月3日、1月11日、2月18日、2月20日及2月21日陸續售出,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45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9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103年9月18日彰證北字 第0000000號函及債務人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附卷可參。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3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