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729號聲 請 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全即富勝藥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富勝藥局之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