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09號聲 請 人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