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042號抗 告 人 徐炳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究係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是徐炳章個人,如係前者,請具狀更正並加蓋「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