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042號抗 告 人 徐炳章 上列抗告人對聲請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得蓉、游宗裕間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度臺抗字第104 號著有判例。 二、然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15042 號本票裁定,聲請人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為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得蓉、游宗裕,而抗告人徐炳章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