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379號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進雄即梧繞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