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4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運瑞電腦有限公司、趙瑀瑄、郭亮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趙瑀瑄」或「趙禹瑄」?)。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