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9號聲 請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久翔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