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437號聲 請 人 楊宏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上開說明,自應查報公司監察人之姓名及地址,以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