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聲 請 人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來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強、曾瑞凱、邱瓊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周志強、曾瑞凱、邱瓊濱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