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927號抗 告 人 華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瓊濱 抗 告 人 周志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 179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相對人周志強於103年11月28日聲請異議狀是否一併提起抗 告?如是,請周志強於異議狀底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