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聲 請 人 陳大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請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