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887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發營造有限公司即永鵬瀝青有限公司、鄭金發即鄭浚瑋、日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上發營造有限公司即永鵬瀝青有限公司、日鑫國際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鄭金發即鄭浚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