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171號聲 請 人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非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傑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