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952號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林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