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953號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貴春、劉天德、林淑華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