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6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展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