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79號聲 請 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 二、請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