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抗 告 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俊輝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55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