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43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翼企業有限公司、王建民、王榆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