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素專、楊采靜、楊清貴、楊秀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編號5之發票日102年8月14日,與所附本票原 本記載不同,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