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聲 請 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代 理 人 謝文倩律師 陳紹倫律師 相 對 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啟偉 人 相 對 人 周哲蔚 葉鏡清 何裕祥 李福禕 相 對 人 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李福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福禕」。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福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維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