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隋鐵樑、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洪崇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崇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3,077萬2,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萬8,509元(貳佰捌拾肆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