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6號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約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6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