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常華珍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就原告主張其所支出之改正必要費用金額為94萬4,306元部分, 是否爭執?即就原證58所列計算表格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