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2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