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7號抗 告 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鴻基 人 抗 告 人 伍雪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抗字第19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