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及聲請補充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均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聚公司)聲請意旨略以: 一、公司概況 (一)福聚公司於民國96年9 月28日設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265,769,230 元,經核准股票公開發行,自100 年8 月19日登錄為興櫃公司,後於103 年7 月1 日終止登錄興櫃股票買賣,福聚公司現因財務困難,若無法採取相關應變措施,將有全面停業之虞,乃於103 年11月14日召集董事會,經現有4 席董事中之4 席出席,出席董事4 席同意,故依公司法第282 條規定聲請重整。 (二)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概況 ⒈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①基本化學工業;②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③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④電子零組件製造業;⑤熱能供應業;⑥化學原料批發業;⑦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⑧電子材料批發業;⑨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⑩化學原料零售業;⑪電子材料零售業;⑫能源技術服務業;⑬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⒉聲請人之主要業務概況 ①福聚公司主要業務內容為生產太陽能級多晶矽製品單一產品,產品為矽晶棒、矽晶圓之主要原料,最終可供用於生產太陽能電池片。福聚公司為國內第一個完成設廠、投產之多晶矽製造廠商,亦為臺灣目前唯一進入高純度多晶矽原料生產之公司,主要銷售地區以臺灣及中國大陸地區為主。 ②營運概況:茲因歐債危機、各國財政支出緊縮等因素影響,太陽能市場成長不如預期,造成供過於求之情形;又因中國與歐洲、美國間太陽能貿易戰,美國、歐洲廠商紛紛於其法域對中國提以反傾銷、反補貼之雙反控訴影響,歐美買方普遍緊縮需求,對太陽能市場改採觀望,導致太陽能相關產業價格疲憊,多晶矽價格欲振乏力,迄今仍低於平均成本以下。福聚公司102 年度之營業淨損為2,089,909 仟元;103 年度之表現,截至103 年6 月30日之103 年上半年營業淨損為1,214,451 仟元,截至103 年9 月30日第三季末之營業淨損更已達1,399,752 仟元。 二、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一)太陽能光電產業受歐債危機、各國政府財政支出緊縮因素影響,安裝量成長不如預期;又因美國雙反裁定影響,市場需求萎縮,福聚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目前已逐步減產至零: ⒈太陽能產業近年來低迷不振之原因,如前所述,福聚公司目前業務為生產太陽能級多晶矽製品,定位係朝專業多晶矽製造商發展,主要銷售地區為臺灣及中國大陸地區,因福聚公司擁有優秀且經驗豐富之化工、光電技術團隊,並有完善產品研發開發中心,長期以來,係以追求技術領先、降低生產成本、效率化量產、提升市場競爭為發展計畫,期許得成為多晶矽製造商之國際一級大廠。 ⒉101 年起歐債危機造成各銀行放貸趨於保守,而各國政府財政支出緊縮,躉購電費大幅調降,致太陽能發電裝置安裝量不如預期,多晶矽製造市場因供過於求導致價格低迷。但102 年起,美國、歐洲與中國開啟太陽能貿易戰,美國商務部對中國進口產品課以18.32 %至249.96%之反傾銷稅及14.78 %至15.97 %之反補貼稅,並殃及大陸用第三地生產電池,歐盟太陽能玻璃製造商亦對中國提起反傾銷控訴,致使中國太陽能光電產業陷入前所未有之低潮,連帶影響多晶矽市場價格,導致市場價格低於平均成本以下,福聚公司以多晶矽製造為單一產品,中國復為主要銷售地區,自亦因此而遭受波及。 (二)福聚公司原樂觀面對今年市場成長,綜觀市場對於103 年之預期,均認103 年起全球市場需求將逐步攀升,產業熱潮指日可期,102 年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 報告分析,全球太陽能發電裝置量持續以每年5 至10 GW 成長,而包含NPD SOLARBUZZ 、HIS 等在內之多家國際知名顧問公司,亦預測103 年全球裝置量可達50GW,104 年更可達60GW以上,歐洲太陽能光電產業協會更預期未來5 年全球太陽能發電裝置系統成長幅度將介於200 %至400 %之間,福聚公司在預期長期市場成長看好情況下,即調整產能利用率,以因應當前市況,求降低生產成本、減少營業虧損,期望於市場需求止跌回升後逐步拉升產量,遽料,美國雙反案初裁定出爐公布,對中國進口產品仍重課反傾銷稅之影響下,太陽能光電市場需求(尤其是中國大陸地區)未能如預期般大幅成長,嚴重衝擊福聚公司營運。福聚公司在市場需求急轉直下、訂單大幅減少情形下,不得已降低產能利用率,於103 年9 月10日發布重大訊息,決定將多晶矽產量由102 年之146 公噸逐步減少至0 公噸,又因多晶矽產品現為聲請人公司之單一產品,此一減產/ 停產決定,對聲請人之營收衝擊比率為100 %。 三、福聚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 (一)福聚公司因客觀環境即美國雙反裁定、訂單驟減影響,被迫減產至零,將再無營業收入,故於103 年9 月10日發布重大訊息,決定將多晶矽逐步減產至零,且進行法定通報程序、兩次資遣員工計畫,迄今已資遣員工共計139 人。因多晶矽為聲請人之單一產品,減產至零後,聲請人已無可預期之營業收入。 (二)福聚公司流動資金嚴重欠缺,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郭文吉會計師、劉建良會計師核閱之103 年度第2 季、第3 季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所示,截至103 年6 月30日止,福聚公司流動資產僅1,091,075 仟元,流動負債卻高達13,937,518仟元,至103 年9 月30日止,聲請人之流動資產更減少至735,588 仟元,流動負債則維持13,830,910仟元,顯見福聚公司已面臨嚴重資金缺口,難以償還短期內清償期屆至之債務。 (三)福聚公司前曾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為管理銀行之銀行團申請聯貸,嗣因財務惡化,經濟部工業局於103 年5 月19日通知全體債權銀行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然福聚公司、銀行團間無法達成共識,台北富邦銀行遂於同年7 月21日通知終止協商,爾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103 年10月30日向法院聲請面額330,000 仟元之本票裁定及同額之支付命令獲准,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亦跟進,分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50,000仟元、203,000 仟元之範圍內裁准強制執行,可見聯貸銀行團之其他成員,將於近期陸續取得執行名義。此外,台灣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管件公司)、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恩帕斯科技公司)及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敏盛公司)在內之供應商,均因貸款清償期未獲償付,紛紛向法院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敏盛公司更獲法院核發假扣押執行命令。綜核貸款銀行與供應商前開各舉,不啻對福聚公司原本捉襟見肘之財務狀況,予以另一重擊,以目前現況估計,福聚公司現持有現金及約當現金,僅足支付公司日常營運至104 年4 月,其後無足夠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所需費用,若聯貸銀行團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更致福聚公司面臨流動資金歸零之窘迫,有全面停業之虞。 四、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一)依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核閱之103 年度第3 季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福聚公司截至103 年9 月30日止,總資產2,541,347 仟元;總負債為13,844,133仟元,股東權益為-11,302,786 仟元。 (二)依前開事務所核閱之103 年度第3 季財務報告損益表,福聚公司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9 月30日之淨損為12,857,141仟元。 五、福聚公司重整計畫書內容略以: (一)近年來,太陽能產業雖表現疲弱,但多數顧問公司及產業研究機構均提出報告,對太陽能產業需求成長保持樂觀態度,另美國、歐盟雖均打壓中國太陽能產業,但中國政府國務院、能源局發布《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徵求2013、2014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意見的函、》等報告,顯示中國之中央政府力量支援扶持太陽能產業發展,持續開展中國太陽能發電內需市場,至日本自311 福島核電廠事故,更積極發展非核能源,日本市場資金之投入,亦帶動需求量成長,補足歐洲趨緩之安裝量。中國對於美國、韓國進口之太陽能級多晶矽,亦展開貿易制裁,決定自103 年1 月20日起,5 年內對其課以高額反傾銷稅及反補貼稅,該等進口中國之多晶矽製品價格將大幅提升;然福聚公司不受制於中國雙反制裁,於此情形下反因此間接受惠,價格上較美國、韓國進口產品有競爭力。 (二)福聚公司掌握關鍵技術,且工廠設備具備再利用性,可用以研發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造。舉例言之,福聚公司於102 年間即完成CVD 多晶矽層積技術改善、STC 氫化系統改造、高純度化學品開發設計、廢水處理及其他耗能等多項降低成本專案之研發項目。再者,福聚公司現有工廠設備,經改造得供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作技術使用,該技術之製作成本為現有晶片之二分之一,且因厚度可準確控制、表面電阻分布均勻,效率遠較現有矽晶片為高。福聚公司之廠房設備,經研請國外多晶矽工廠改造專家進行勘查後,初步認為得改造供新矽晶圓技術製造使用,倘得以引進新資金,購買技術專利授權,進而修改電池片及模組,有望進行新矽晶圓片之量產,未來仍榮景可期。 (三)福聚公司業已積極與有興趣之投資人商談合作之可能性,並預計由國外多晶矽工廠改造專家於105 年2 月底前再至聲請人工廠進行進一步研究討論,如經法院准予聲請重整,於公司業務及財務重組後,應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如此對於福聚公司之債權人、員工、股東及往來廠商,均遠較令福聚公司破產有利。 (四)重整債權及償債計畫: ⒈就有擔保債權人部分:計畫與有擔保債權人協商,就公司抵押品、動產、不動產等委由公正單位進行鑑價後,洽由新投資人按鑑定價格依擔保債權比例清償予各有擔保債權人,各擔保債權人則同意拋棄未受清償部分債權。 ⒉就無擔保債權人部分:計畫與各債權人協商,由福聚公司洽由新投資人,就公司特別技術、know-how提出適當金額並依債權比例清償予無擔保債權人,各債權人則同意拋棄未受清償部分債權。 貳、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就本院徵詢上開機關意見扼述如下: 一、經濟部: 經濟部於104 年1 月15日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如下(見本院卷271 頁):經該部派員赴福聚公司實地查訪:(一)公司概況:⒈從業人員:依公司說明,福聚公司主要生產太陽能電池用多晶矽,因太陽能電池市場成長不如預期,多晶矽生產成本高於現貨市場價格,加上缺乏營運資金,目前工廠處於停工狀態,現有員工134 人(總公司行政部門員工15人,屏東工廠員工119 人)。⒉資產設備:該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由母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長榮化工公司〉無償提供,使用面積約107 坪)、屏東廠於屏東市○○○段○○路0 號;3 號(土地向屏東加工出口處承租,土地面積115,823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88,498.26 平方公尺)⒊財務狀況:公司資本額32.65 億元,依公司提供103 年及102 年第3 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公司資產總值約25.41 億元,負債約138.44億元。 (二)福聚公司聲請重整團隊計畫以屏東廠重新生產太陽能電池用多晶矽,據該公司表示多晶矽工廠投資成本高,建廠時程長,雖目前多晶矽生產成本高於現貨市場價格,然待太陽能景氣回溫,多晶矽售價回至合理價格,公司亦可回歸到正常營運軌道,惟仍需後續生產訂單及有合理產銷計畫配合,並需獲債權銀行支持,且有新資金挹注等才有助於重整。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 金管會證期局於104 年1 月12日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略以:「茲就福聚公司重整聲請狀檢附重整計畫書之可行性,提供意見如下: (一)有關行銷面之營運策略,該公司表示將持續提供穩定及高品質之多晶矽產品,並依原訂快速降低生產成本,以及加強現有客戶服務及業務,提高多晶矽銷售價格,創造公司利潤,惟其未提出具體之生產、銷售與執行計畫及預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二)有關研發與技術面之營運策略,該公司表示將與供應鏈廠商共同開發新製程與技術,惟未具體敘明該等新製程與技術之目前開發進度及未來預計開發時程與計畫等事項,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三)該公司表示將透過財務規劃及營運管理,統籌分配公司資源,以發揮最大綜合效益,惟亦未提出具體之執行計畫,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四)另該公司表示將與新投資人洽談合作引入資金,並與債權人協商按公司現有資產之鑑定價格償還債務,惟未具體敘明目前債務協商及洽談引進新投資人之情形及進度,且是否能順利取得資金以解決現有債務問題,仍須視出資者及債權人之意願。 (五)綜上,福聚太陽能能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於該公司未來經營方針、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及財務業務狀況與償債計畫是否能獲取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本案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仍請貴院卓酌。 叁、債權人之意見: 一、錸恩帕斯科技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103 年度整聲字第1 號卷〈下稱整聲字卷〉卷二第2 至3 頁): (一)錸恩帕斯科技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特殊氣體管線工程,於100 至103 年間承攬福聚公司多項TCS (即三氯矽烷)、STC (即四氯化矽)等特殊氣體管線工程配管及TCS 化學箱設計配管、TCS 專用特殊閥件等及維修工程列舉中要項目如下:①TSC 冷凝管改管;②化工區所需閥件;③V1500 新增熱交換器工程;④V1500VB-4X 17 自動焊潔淨閥門;⑤1.5T-GT 化學箱工程;⑥V1 .5 期自動焊接工程;⑦2"TC G垂直段至化學箱自動焊接歲修工程;⑧V1500 區REACTO R化學箱TCG 管線1 吋改2 吋工程等重要特殊氣體工程。此類特殊氣體特性在長期停工情況下,管件容易因腐蝕造成TCS 、STC 等之洩漏、氣爆等火災之公共安全危害。 (二)福聚公司截至103 年12月12日止,尚有多項工程款逾期未支付,共計5,160,594 元。福聚公司特殊氣體管線,係錸恩帕斯科技公司由建廠至今參與多數設計及配管,最為瞭解福聚公司廠區特殊氣體系統之緊急維修廠商,但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公司營運窘境,實有必要請福聚公司優先清償工程款,以利後續工業安全之維持修護。 二、Middlesex Industries KK 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卷二第2 至5 頁): (一)福聚公司100 年度、101 年度,負債佔資產比率分別為54.53 %、69.60 %;至102 年度時,負債佔資產比率則提高至90.23 %,核係因福聚公司受產業景氣急轉直下影響,處分不動產、廠房、設備等資產,導致其資產總額減少2,680,323 仟元,因資產總額減少20多億元,使負債比例提高;迄至103 年6 月30日止,因福聚公司變本加厲處分大量不動產、廠房、設備等資產,致資產總額減少約10,090,731仟元,資產驟減上百億元,負債佔資產比率暴增至267.45%。整體而言,負債占總資產比率自100 年至101 年底逐年提高,至102 年度時提高至90.23 %,至103 年6 月30日止,更是暴增267.45%。另就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從100 年度之106.34%大幅滑落至101 年度34.18 %,雖於102 年度略提升至65.13 %,主要亦係因101 年度聯貸借款轉列為流動負債所致。綜上可知,福聚公司之財務結構逐年惡化,財務結構極為脆弱。 (二)次查,福聚公司101 年度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比率自100 年度之125.84%,又大幅下降為14.61 %,雖於102 年度曾上升至30.16 %,惟係因101 年度聯貸借款轉列為流動負債所致,且至103 年度上半年則再降為7.83%。顯然聯貸案並未能將福聚公司帶離險境,福聚公司經營能力確實存在問題。再者,福聚公司103 年6 月30日之流動資產為1,091,075 仟元,小於流動負債13,937,518仟元,有流動性不足問題,累積虧損高達15,701,289仟元,已達實收資本額2 分之1 以上,顯見福聚公司償債能力薄弱,實無重建更生之能力。 (三)又,據悉福聚公司與其債權銀行團曾於103 年年中進行債務協商,債權銀行曾要求其母公司李長榮化工公司為福聚公司為保證,及對福聚公司增資等條件,李長榮化工公司、福聚公司均予拒絕,致協商未成,顯見其母公司亦不看好福聚公司之經營能力,福聚公司得否順利償還現存舊有債務,尚屬未知,之後有無新資金挹注到位,更屬悲觀。(四)福聚公司營業項目為生產太陽能多晶矽單一產品,且該產品產量占其百分之百的營收比例。由福聚公司103 年9 月10重大訊息公告中,可知其100 年度產量2,158 公噸,101 年度銳減為836 公噸,102 年度僅餘146 公噸,雖於103 年上半年度略增為326 公噸,但卻於下半年度逐步降至0 公噸即停工,太陽能多晶矽之產值於101 年度尚有1,382,620 公噸/ 仟元,102 年則銳減為156,801 公噸/ 仟元。 (五)福聚公司103 年9 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因全球多晶矽產能過剩,市價仍偏低,導致本公司持續營運虧損,本公司亦有資遣員工如下:『①資遣通報日:103/9/10,資遣生效日:103/9/20,共45人。②資遣通報日:103/9/11,資遣生效日:103/9/21,共25人。』…103 年上半年產量326 公噸,預計逐步降至0 公噸。」;復於103 年10月24日重大訊息公告:「第2 次資遣員工計畫如下,資遣通報日:103/9/1 0 ,資遣生效日:103/11/04 ,共69人。」等內容,顯徵該公司不但逐漸減產,決定減產至零且停工,大量資遣員工,所生龐大資遣費更令財務困頓,現任員工初估僅餘1 百多人。衡諸常情,縱其欲再度復工,依目前財務狀況不佳、多晶矽市場低迷、價格偏低等情形,縱論嗣後復工及投入量產,亦難有獲利可能,難謂有更生重建可能。 (六)多晶矽市場之景氣,雖曾於2008年時達到每公斤逾400 美元價格,惟因其後供需失衡,多晶矽供給過剩,價格逐年一路滑落,103 年時價格僅約每公斤20至22美元,至104 年1 月28日止,平均價格約每公斤19.4美元。Axiom Capital 的分析師Gordon Johnson發表最新報告更指出,多晶矽價格可能在未來3 至6 個月內大跌至每公斤15至16美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對臺灣和大陸進口至美國之多晶矽太陽能產品的西元2014年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做出終判等,對已艱困之多晶矽市場再生衝擊及利空。 (七)綜上,福聚公司財務狀況已然不佳,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多晶矽之生產,惟現今多晶矽價格偏低,市場景氣未見明朗好轉,福聚公司又無法擺脫主營業項目多晶矽產銷業務之營運困境,在面臨巨額虧損、龐大債務、無法去除財務上龐大資金缺口窘境,財務結構逐年惡化、極為脆弱,復無大量長期穩定盈餘可期或巨額資金挹注到位,母公司又不願背書保證,綜依前揭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顯無從期待福聚公司在重整後,尚能繼續維持企業經營,並達到收支平衡、有盈餘足供償債之目標,難謂有重建更生可能,自不應准許重整。 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緊急處分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20至21頁): 福聚公司於廠房內置放化學類等危險物品,若未妥善保管處置將有發生公安危險,釀成災害之虞,將致福聚公司負有民、刑、行政責任,對於福聚公司為確保有足夠資力採取妥適處置,避免公安危險及賠償等法律責任發生,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乙事,並無意見,但其第一點稱「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如附表三之危險化學品)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等語過於空泛,恐使福聚公司不當或濫用,導致其財產減少,進而減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故僅就此第一點例外情形之第一點前半段,同意限於「為避免公安危險發生所必要之履約行為」。為了防免福聚公司利用緊急處分脫產,損及債權,並請求本院准予緊急處分時,增列相對人處分不動產(包括廠房等)應得債權人同意之限制。 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71頁):就福聚公司聲請緊急處分第一點例外情形,僅同意限於「為避免公安危險發生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對其他聲請則無意見。 五、新光銀行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73頁):新光銀行目前僅聲請本票裁定,經福聚公司抗告而未取得執行名義。 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27頁):查福聚公司截至103 年12月24日止,並無違章欠稅情事。 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字卷二第33頁):查福聚公司截至104 年1 月7 日止,並無欠稅資料。 八、敏盛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75至83頁) (一)福聚公司經營不善,財務持續惡化,截至103 年6 月30日累積虧損達157 億元,負債超過資產總額約87億元,簽證會計師於103 年上半年財務核閱報告記載「管理階層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26有關流動性風險中詳細敘明欲採行之具體因應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在重大疑慮。」等內容更徵財務困難情形。福聚公司長期虧損,全賴母公司李長榮化工公司資金挹注及聯貸銀行融資貸款,但去年高雄氣體外洩氣爆事件,母公司因官司纏身自顧不暇,並重擊銀行團對其聯貸案債務協商信心,福聚公司最大債權銀行即台北富邦銀行於103 年7 月21日宣告債務協商破局、停止協商後,各債權銀行陸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並取得執行名義,顯見各債權銀行已不再支持福聚公司持續經營,亟欲追償借款自保,故縱令本院准予重整,重整計畫亦無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可能,重整計畫未經關係人會議可決,重整應予裁定終止,且此反徒增重整程序所生費用,延誤債權人行使權利。 (二)福聚公司於103 年9 月10日公告實施多晶矽逐步減產計畫,由100 年產量2,158 公噸,減至101 年產量836 公噸,102 年產量146 公噸,預計逐步減產降至0 噸,福聚公司僅生產多晶矽單一產品,且佔福聚公司營收比例100 %,福聚公司於逐年銳減產量情況下,竟無提出任何轉型及替代原本營業之計畫方案,僅計畫逐步減少公司應收比例100 %產品之產量,直至停止整個生產線,及結束公司營運,是從其減產計畫觀之,福聚公司根本無持續經營之意,與達成公司維持及更生之重整目的相悖。故福聚公司既無繼續經營能力,且無持續經營之意,在無任何債權銀行支持下,本無重建更新可能,聲請重整僅在拖延時日,毫無實益可言。 九、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見本院整聲字卷二第100 至101 頁):目前並無公正客觀第三人可以監管福聚公司資金財產,若於重整裁定前任憑處分資金財產,將致屆時無任何實益。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經查,福聚公司董事會於103 年11月14日,經現有4 席董事之4 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部同意提出重整聲請,有董事會議議事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9至24頁),核符前開規定,自得為重整聲請。 二、次按,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㈡、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公司法第285 條、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2 款分別有明文規定。觀以前開檢查人規定,既規範法院「得」選任,顯見法院於審理重整案件中,非當然必要選任檢查人進行調查,得酌情決定是否選任檢查人確認公司內部狀況,合先陳明。三、又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復參以公司債務清理法制中,除公司法規定之重整、清算外,尚有破產法之破產程序,公司重整與其他債務清理程序相較,更具強制力,要求債權人犧牲、損害亦特別深,為避免遭公司濫用,理應審慎視之,且以重整方式清理公司債務,首應瞭解重整之機能,係透過企業繼續經營、獲取將來收益,而償還先前積欠債務,不同於破產或清算程序,係僅以公司現有資產清償債權人,公司重整尚應慮及企業繼續經營對於交易相對人、員工所帶來之利益,遠大於清算、破產之債務清理,是公司有無「重建更生可能」,係重整准否之重要考量因素,而所謂「更生可能」,則係指公司繼續經營事業,能否獲得相當收益,除償還先前債務,更重新出發之可能性,除以過去經營資料考量其後公司走向,更應同時就企業特性及上下游廠商合作程度,及債權人借貸意願等情,預測將來事業動向,探求公司重建更生之可能,設若公司未能提出具體之繼續營運計畫,自難憑以遽論可獲取將來盈餘,或用以清償積欠債務可能,亦當論公司欠缺更生可能性。四、經查: (一)福聚公司提出太陽能級多晶矽產品製造本業前景堪疑: ⒈福聚公司對於太陽能多晶矽製品之未來獲利評估,過於空泛,難以盡信: ①福聚公司一方面表示:太陽能產業近年來低迷不振之原因,係因101 年起歐債危機造成銀行放貸保守,各國政府財政支出緊縮,躉購電費大幅調降,太陽能發電裝置設置不如預期,且102 年起美國對中國進口產品課以高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歐盟太陽能玻璃製造商亦對中國提起反傾銷控訴,致中國太陽能光電業陷入低潮,並影響多晶矽市場價格低於平均成本以下,且嚴重波及以中國為主要銷售地區之福聚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 至6 頁),後又稱:對於太陽能產業需求成長保持樂觀,中國對於美國、韓國進口之太陽能多晶矽亦展開貿易制裁,決定自103 年1 月20日起5 年內課予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是美、韓進口中國之多晶矽製品價格大幅提昇,福聚公司不受陷於雙反制裁,相較美、韓進口產品,更具競爭力(見本院卷第8 頁背面至第9 頁)。 ②細審福聚公司前揭說法及邏輯,實對全球太陽能產業景況評估,判斷前後歧異,先稱102 年起中國太陽能光電業因歐美「雙反稅」制裁,陷入價格低迷境況,卻又以同年度7 月15日之中國官方網站資料「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72 至174 頁背面),稱:太陽能產業需求成長樂觀等情。姑且不論中國國務院提出前開意見之學理及產官論據資料之可信性,依福聚公司所述,102 年度之太陽能光電產品價格,既已因需求(各國放貸保守、財政緊縮、發電裝置不如預期)、雙反稅制裁等因素,陷於低迷情況,何以於同年度,又會出現「市場需求成長樂觀」(似指價格前景看好)之判斷分析,福聚公司復未就該同年度市場需求翻轉乙情,提出相關證據佐憑,實難論此部分前後互左之說法,全然可信。再者,福聚公司自認自家產品在中國地區,較美、韓進口中國之多晶矽製品價格,具有競爭力,然未敘及自身產品,何以得與中國本地太陽能產業產品相較,更具競爭性,酌之常情,中國太陽能產業供應自身內需市場,理較外地產業具有優勢,福聚公司既非中國內國企業,何以得於該等境況下競爭勝出,是福聚公司於此部分之說明,尚嫌簡略,可信性存疑。況而,依其所言,中國太陽能產業於102 年起,既已因全球景氣、歐美雙反稅制裁,致產品價格低迷,低於平均成本,甚波及福聚公司出口至中國地區產品價格,太陽能產業產品理屬於國際化商品,價格實受全球供需市場產業鏈連動而定,中國太陽能產業產品於內地市場價格低迷,已連帶波及非內國企業福聚公司之產品價格,福聚公司爾後究竟本諸何等競爭條件,於同一中國市場獲有價格競爭力,未見其提出相關證據或研究數據輔證,自難單以其稱自身價格較美、韓進口之製品價格具優勢之說法,即逕論該公司於中國市場享有相當競爭優勢。綜上,福聚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產業製品價格近期有上揚跡象,及自家產品確實相較其他各國產品具有競爭優勢,自難單以前開空泛之「發展意見」,及福聚公司單方之言,逕為福聚公司具有相當競爭力或其後獲利可期之假設。 ③至福聚公司引述102 年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之MIC 報告中「全球太陽能發電裝置量持續以每年5 至10GW成長,而包含NPD SOLARBUZZ 、HIS 等在內之多家國際知名顧問公司亦均預測103 年全球裝置量可達50 GW ,104 年更可達60GW以上,歐洲太陽能光電產業協會更預期未來5 年全球太陽能發電裝置系統成長幅度將介於200 %至400 %之間」等分析(見本院卷一第148 頁),實僅係太陽能產製品數量較現狀成長之樂觀「預測」,尚非市場數量確已大幅成長之具體數據,更未細緻分析該等成長可否解決當前「供過於求」之情況,或論及此等成長已確實影響產品價格上升情形,衡諸常理,產品需求之實際上漲幅度,若未與供給達成平衡,仍無法改變供過於求、價格低迷之市場現狀,公司在該情況下,若仍繼續生產同類商品,除無法銷售獲利外,更恐生「產出越多、虧損越多」之窘境,終究無法有效解決償債問題,故福聚公司提出此份分析報告,似嫌空泛,亦難憑此逕謂太陽能產業或多晶矽製品榮景可期,無法期待福聚公司繼續經營產出同一太陽能級矽晶圓產品之可獲利性。 ⒉聲請人近年來之營業績效未見改善,且各項財務比率未見好轉: ①依福聚公司103 年度股東常會所提出102 年度營運報告書,該公司102 年營業淨損2,089,909 仟元,依國際會計準則36號公報認列資產減損評估,102 年度淨損為4,126,081 仟元,累積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2 分之1 (見本院卷一第28、30頁);103 年度表現,截至103 年6 月30日之103 年上半年度營業淨損為1,214,451 仟元(見本院卷一第57頁),截至103 年9 月30日第三季末之營業淨損更達1,399,752 仟元(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福聚公司表示營業損失之主要原因係受歐債危機、各國政府支出緊縮,復受美國雙反稅制裁,市場需求萎縮等因素所致,因自身經營陷入困境,決意將太陽能級多晶矽產品產量減產至零,亦即停產,而現今確已停產,與經濟部派員親赴福聚公司實地查訪結果一致(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可堪認定,福聚公司既已停產,日後已無商品產出營業獲利可能,營運績效無期待可言。 ②次參以金管會證期局104 年1 月12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敘及「該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上半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①該公司銷貨毛利(損)、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為負數,顯示其獲利能力不佳。102 年度銷貨毛損及營業損失較101 年度減少,主要係因銷貨成本減少所致,惟該年度因提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達1,841,190 仟元(較101 年度817,992 仟元增加),致稅前損失金額較101 年度相當;另103 年上半年度稅前損失金額較102 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係因提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損失達8,949,626 仟元(較102 年同期753,394 仟元顯著增加)所致。②現金流量上:102 年底現金餘額較101 年底增加,主要原因包括102 年度因銷貨成本下降,致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金額減少,以及因購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金額減少,致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金額減少;103 年6 月底現金餘額較102 年底減少,主要原因係因本業虧損增加,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金額高於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金額所致。③綜上,據福聚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上半年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該公司營業毛利(損)、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均為虧損,簽核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表示其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另該公司負債占資產比率逐期增加,截至103 年6 月底止,流動資產餘額(1,091,075 仟元)有低於流動負債餘額(13,937,518仟元)之情形,顯示其短期償債能力不佳」等節(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背面至258 頁),經濟部則以104 年1 月15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函覆:「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如下:…㈠⒊財務狀況:公司資本額32.65 億元,依公司提供103 年及102 年第3 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公司資產總值約25.41 億元,負債約138.44億元。」(見本院卷一第271 至該頁背面),均可證福聚公司近兩年度無獲利營業表現,連年虧損,繼續營業能力存有重大疑慮,流動負債又大於流動資產,短期償債能力極差等情,現福聚公司已經停產,似僅得出售庫存存貨或將現有資產變現獲利,在無具體客觀數據顯示太陽能級多晶矽產品價格,於近期未來報價有何顯著成長可能,福聚公司財務狀況理無好轉跡象,且可預見其後之財務數據,應更加悲觀。 (二)原告稱自身擁有之關鍵技術、將引進新技術專利、工廠具備再利用性,真實性存疑,且計畫過於空泛、時程遙遠、緩不濟急,難認有繼續經營之實際可能: ⒈福聚公司自承目前已處於停產階段,但稱:於102 年間即完成CVD 多晶矽層積技術改善、STC 氫化系統改造、高純度化學品開發設計、廢水處理及其他耗能等多項降低成本專案之研發項目,且現有工廠設備,經改造得提供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作技術使用,該技術之製作成本為現有晶片之二分之一,且因厚度可準確控制、表面電阻分布均勻,效率遠較現有矽晶片為高,經研請國外多晶矽工廠改造專家進行福聚公司現有工廠設備勘查後,初步認為得改造供新矽晶圓技術製造使用,倘得以引進新資金,並購買技術專利授權,進而修改電池片及模組,有望進行新矽晶圓片之量產,未來仍有榮景可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至10頁)。 ⒉然而,福聚公司所稱之相關技術,既於102 年度研發完成,理可於其上述102 年間,公司面臨歐債危機、受歐債危機、各國政府支出緊縮,復受美國雙反稅制裁,市場需求萎縮等因素衝擊時,以關鍵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獲利幅度,以因應市場劣勢,惟福聚公司於102 年起至今,始終無法改善營損狀態,可徵福聚公司所稱掌握之優勢技術,是否確能降低成本,甚且令商品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優勢,尚屬可疑。再者,福聚公司稱其得以現有工廠設備改造供「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作技術,惟所謂「新」太陽能矽晶圓片製作技術,仍屬「多晶矽」製品,福聚公司雖有就預期生產之「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為相關優勢為說明(見重整計畫書,本院卷一第180 頁),但仍未見其提出相關證據佐憑,故此節所述之優勢情形,是否為真,實非無疑,且縱令其所稱新穎之程度及幅度為真,亦未見福聚公司評估日後產出之「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得否於競爭市場上具有相當優勢,優越程度若干,可否有效改善目前價格低迷現況,並據以量產獲利各節,故單憑福聚公司前開一方說法,無從為有利福聚公司之認定。 ⒊又福聚公司稱其後欲生產之「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開始量產之前提,仍待「引進新資金」、購買「技術專利授權」,再修改現有電池片及模組,依其所言,驗證計畫預計至105 年1 月底完成(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至該頁背面)。但查,福聚公司現已有130 餘億元之債務存在,復與銀行聯貸團協商破局,母公司李長榮化工公司更拒絕繼續投資,在該等金援窘迫之情況下,福聚公司將以何等籌碼或誘因,重獲投資者青睞,順利引進新投資者投入新資金,並未見福聚公司作相關說明,且若係欲向舊債權人或銀行聯貸團重起協商、要求提高貸款數額,以解資金缺口、燃眉之需,亦未見福聚公司採取任何具體舉措,故難單以其稱已積極與有興趣的投資人商談合作並引入資金云云,即合理期待福聚公司得於近期內順利獲得新資金注入。 ⒋復查,福聚公司一再重申將以現有工廠設備改造供「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作技術生產計畫,惟其於「原廠改造」事項,僅進展至「諮詢相關有經驗之國外多晶矽工程改造專家,於103 年10月7 日至工廠勘查,然仍處於研究階段,預計於105 年2 月底再來工廠為進一步討論」(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背面),福聚公司遲至「105 年2 月底」,始有國外多晶矽工程改造專家進行「第2 次」工廠勘查、討論,可見截至目前為止,工廠改造事宜仍在討論階段,未有具體作為,時程進度非常緩慢,且「原廠改造」事宜之可行與否,及是否改造成功,均無法定論。而「原廠改造」之時程無法確定,復與其所述「研發技術引進」之時程,無法因應配合(其稱研發技術引進驗證計畫將於105 年1 月底前完成,見本院卷一第180 至該頁背面),是以,即便福聚公司順利取得新資金、引進研發技術,在原廠改造尚未完成之情況下,仍無法開始生產其所稱之「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而原廠改造之時程依其前開說明,必然於105 年2 月底以後,何時改造完成、開始營運量產,均屬未知,遑論期待福聚公司銷售該等新產品營業獲利、改善經營虧損窘境。 ⒌另輔以金管會證期局104 年1 月12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敘及福聚公司重整計畫書之可行性時,具體說明:「㈠、有關行銷面之營運策略,該公司表示將持續提供穩定及高品質之多晶矽產品,並依原訂快速降低生產成本,以及加強現有客戶服務與業務,提高多晶矽銷售價格,創造公司利潤,惟其未提出具體之生產、銷售與執行計畫及預期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㈡、有關研發與技術面之營運策略,該公司表示將與供應鏈廠商共同開發新製程與技術,惟未具體敘明該等新製程與技術之目前開發進度及未來預計開發時程與計畫等事項,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㈢、該公司表示將透過財務規劃及營運管理,統籌分配公司資源,以發揮最大的綜合效益,惟其亦未提出具體之執行計畫,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㈣、另該公司表示將與新投資人洽談合作引入資金,並與債權人協商按公司現有資產之鑑定價格償還債務,惟未具體敘明目前債務協商及洽談引進新投資人之情形及進度,且是否能順利取得資金以解決現有債務問題,仍須視出資者及債權人之意願。㈤、綜上,福聚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該公司未來經營方針、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即期財務業務狀況與償債計畫能否能獲取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等內容,可徵福聚公司之重整計畫,無論於「行銷、研發、技術、財務管理及營運管理、新資金投入」等方面,均無具體執行計畫,重整計畫內容實在空泛,難謂可行,而福聚公司對於未來營運獲利之期待(即期待成本下降、技術更新、重獲市場肯定等節),不確定性甚高,恐有空言畫餅充饑之嫌,更徵福聚公司無「重建更生」可能,若准其重整,恐有害於當前130餘億元之債權人權益。 ⒍末酌以福聚公司之債權銀行、其他債權人所陳意見,未見有支持該公司重整者,大多數債權人均持疑慮態度,更有質疑母公司李長榮化工公司都不願繼續增資挹注,足證該公司營運前景堪慮,而福聚公司自承其持有現金及約當現金,僅足支付公司日常營運至104 年4 月份,情勢嚴峻程度,已不言而喻,然其自恃之關鍵技術,是否確實存在競爭優勢,本院持保留態度,其稱工廠具備再利用性,未有具體新資金取得計畫,研發技術、原廠改造計畫,時程未能相互配合,進展時程甚遙,緩不濟急,再再彰顯重整計畫之不可行,亦難謂公司尚有繼續經營、獲得未來收益償債之可能,應無繼續經營之實際可能、無重整可能,不應准許重整。 (三)從而,本院無法樂觀判斷福聚公司從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品本業前景,福聚公司連年虧損、財務比率未見好轉,公司現已停產,無法期待近期營運獲益,其所稱欲發展之「新」太陽能級矽晶圓片製作技術生產計畫,過度空泛,難以具體執行,且先決條件甚多,現今未見任何潛在投資人願意再投入新資金,其所稱技術引進、原廠改造計畫,亦存變數,綜難論該公司有繼續經營、獲取將來收益,以償還債務之更生重整可能,無由准許重整,故予駁回。 伍、再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1 項之裁定失其效力,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第3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本院前於104 年2 月12日,就本件重整事件為103 年度整聲字第1 號緊急處分裁定,現既駁回重整聲請,緊急處分即應依前開規定,於本裁定確定時,失其效力,故福聚公司於104 年3 月16、26日所為補充緊急處分聲請,均難認有再保全福聚公司財產必要,所為聲請,均認無理由,併予駁回。 陸、據上論結,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