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牛錦屏 張麗惠 江文銓 葉瑪琍 李國星 黎玉滿 陳彥晞 鄭潔顏 張彬 被 上訴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12月7日103年 度消字第2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