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俊孝(原名陳金生)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自101 年9 月起迄今之收入狀況,並提出下列文件:(一)聲請人自101 年9 至11月打零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於何處打零工?雇主為何人或何公司?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水袋等收入證明。 (二)101年12月任職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約2萬2800元之薪資單、薪水袋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三)聲請人102 年1 至5 月之收入來源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自102年5月底迄今任職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公司出具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1 年9 月2 日起至103 年9 月1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水電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郵資、維修費)1000元、健保費400 元、勞保費300 元、手機費約598 元、聲請人102 年12月至103 年1 月之醫療費約2 萬元,其後每月支出醫療費約300 元之繳費收據、油費發票、勞健保費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民間債權人陳新城、陳宥成、陳君瑜、陳衍良、陳君宥、熊宜平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借據、擔保本票、交付借款之轉帳交易明細或收據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