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佳怡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民國10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於呷尚寶早餐店之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說明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並提出任職於呷尚寶早餐店之薪資單或薪水袋、薪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4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