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07號上 訴 人 詹益國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 年10月8 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該函文並於103 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函文、送達回證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