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傅嘉勇與莊淑萍(即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參加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