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陳怡臻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址為http://www.wretch.cc/blog/iamuranus888、http://www.wretch.cc/blog/j93530j、http://iamuranus888.pixnet.net/blog、http://antistrawberry.pixnet.net/blog之部落格版主、楊雅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陳怡臻起訴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其訴之聲明第1 -4項,分別請求被告將部落格中之文章移除,以防止其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其訴之聲明第1-4 項均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且請求之對象及原因事實並不相同,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00元(計算式:3,000 元×4 =12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之3,000 元,仍有9,00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