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優之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601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姓名權遭侵害而請求上訴人不得使用「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