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郭哲男 郭哲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胡天爵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第260 條第1 項後段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判意旨參照)。若僅為偶然事實上之牽連,即不備反訴之要件,若僅法律關係之主體相同,亦不得謂有何牽連關係。蓋反訴制度,在求本訴與反訴之言詞辯論及其他調查證據等程序,可以互相利用,而得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並防止裁判之牴觸,故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並無牽連關係,則雖合併辯論,仍須各自提出與本訴不相牽連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不但不能達到互相利用之目的,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且訴訟程序如已進行接近終結,當事人始行提起反訴,此時反訴部分不但不能與本訴部分同時調查、辯論,以節省勞力、時間、費用,反將延滯訴訟,有礙訴訟之終結,違背訴訟經濟原則,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 二、本件原告於本訴係主張兩造均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上之4 層無電梯公寓(下稱系爭公寓)、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公寓1 樓、2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郭哲男、郭哲豪分別為系爭公寓3 樓、4 樓之所有權人,被告2 人共同占用系爭公寓屋領平台,依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公寓屋頂平台所增建之建築物(如附圖所示斜線A 部分)拆除騰空遷出後,將該屋頂平台交還原告與其他共有人,並依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被告則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應將系爭公寓1 樓、2 樓之車庫、空中花園、廚房等違建拆除,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經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同,且本訴與反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又分別發生於系爭公寓屋頂平台及系爭公寓後方公共空間,兩者審判資料、攻擊防禦方法均無共通性及牽連性,難認反訴原告所提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並為反訴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8 頁反面),反訴原告所提反訴不但無從利用本訴程序,反將延滯本訴訴訟終結,顯有違背訴訟經濟原則。又反訴原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即反訴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對反訴原告提起返還屋頂平台之訴訟迄今,歷經10月有餘,始終未曾提起任何反訴之請求及主張,且本院已於103 年9 月23日會同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現場履勘測量(見本院卷第71頁),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業於103 年10月1 日,以北市松地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參辦(見本院卷第80頁),被告卻遲至103 年10月20日本訴即將辯論終結之際,始具狀提起本件反訴(見本院卷第96頁),而反訴原告對反訴部分復主張請求現場測量,本訴部分則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見本院卷第118 頁反面),是本件反訴之提起顯不能與本訴部分同時調查、辯論,以達節省訴訟資源及訴訟經濟之目的,反有礙於本訴原告之防禦及本訴訴訟之終結,且反訴原告在此之前並無不能提起反訴之事由,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本件反訴。準此,依前揭法條規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