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穆忠 被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 訴訟代理人 陳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穆忠為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由李福禕變更為王穆忠,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而原告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王穆忠為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