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張又丹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 葉奇鑫律師 王慕民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蕭炳旭律師 王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