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2號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李昀瑾 被 告 尚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虎 訴訟代理人 劉秀勤 被 告 范錦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