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尚海通運有限公司、范錦增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霈恩